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资助所属学会项目管理办法

2024-12-25 17:13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资助所属学会
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资助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项目资金的管理,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项目预算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财政厅、省科协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科协“提升科技社团能力服务创新发展项目”及相关资金的管理,由学会部会同省科协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

第三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省科协面向学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经学会申报、专家评审、报批后进行项目资助,接受社会监督。

(二)保障重点,择优选用。所资助项目应当以省委、省政府发展战略为依据,以助力我省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实施、完成科协系统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和整体预算绩效目标为导向,科学合理地择优遴选。

(三)全程监管,跟踪问效。项目库中已安排的项目实行预算编制、分配、执行、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全程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四)落实责任,强化问责。认真落实项目和资金管理责任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严肃处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工作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建立项目库—项目报批—项目公示—择优立项资助—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绩效评价—项目检查验收。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会部的职责:

(一)根据科技社团特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面向省科协所属学会组织项目申报,征集项目库项目。

(二)负责指导学会按要求认真填报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

(三)会同省科协相关部门组织成立由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第三方项目评审专家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择优遴选,纳入项目库。专家组的建立另行规定。

(四)负责项目实施和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项目实现预期绩效目标。

(五)与科普部、计划财务部、机关纪委、学会发展与学术交流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检查验收。

(六)定期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和滚动管理。

第六条 项目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单位为省科协业务主管或作为省科协团体会员的学会。

(二)根据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单位职责、特点,提出拟组织实施的项目,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三)按照省科协项目申报要求,向学会部提出项目申请,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配合学会部等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评审论证。

(五)按照项目的内容、计划和绩效目标,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

(六)向学会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配合学会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项目执行跟踪、绩效评价、经费使用

云科协〔2019〕28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资助所属学会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机关相关部室、直属单位: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资助所属学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于2019年9月3日经省科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9年9月9日

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云南省相关文件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二)具备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专业资质、从业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三)对申报项目的内容、绩效目标、预算支出进行审核,提出项目立项资助意见建议。

(四)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项目绩效、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评价意见。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发展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科协系统职能职责和深化改革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学会部拟制并经报批后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点和方向,面向学会征集项目。

(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重点和绩效目标,按照规定格式要求申报项目,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第九条 学会预算项目原则上在上一年度进行申报。由学会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学会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遴选后设立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符合省科协支持的方向和使用范围。

(四)符合科技社团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要与本单位和专业、行业领域的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相结合。

(五)项目应有可行性论证或专家评审意见,有明确的目标、实施方案和符合财政资金相关规定要求及编制依据的预算,有量化和可达到的绩效目标。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一律不得进入项目库:

1.重复申报的项目;

2.越级申报的项目;

3.申报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项目;

4.近3年内存在年检不合格、项目绩效考评差、会计信息不真实、项目验收不合格、有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五章 项目审核和立项资助

第十一条 学会部、科普部、计划财务部、机关纪委、学会发展与学术交流服务中心共同组织成立由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第三方项目评审专家组,负责开展项目评审、论证、遴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纳入项目库。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内容: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指南要求。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及要素是否齐全。

(三)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项目规模是否科学、合理,项目预算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与投入成本是否匹配。

(六)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的项目,上年度一次性项目,已经到期的项目,以及申报的绩效目标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 审核意见分类:

(一)审核意见由专家组集体讨论确定。

(二)对于符合支持方向、具备实施条件、可在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列为“预选项目”进入项目库。

(三)对于符合支持方向、具备实施条件,但资金规模不许可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进入项目库。

(四)对于不符合支持方向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作为“淘汰项目”,不纳入项目库。

第十四条 学会部在项目库中择优提出当年度拟支持的项目,报省科协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五条 对经省科协党组会议审定批准的项目,在云南科协网“通知公告”栏以及学会工作群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经过公示无确切证据或理由否决的项目,由省科协计划财务部按照相关程序向项目单位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人向省科协签订《项目协议书》和《廉政建设责任书》,作出郑重承诺,确保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财政厅、省科协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项目绩效目标高质量完成项目,不断提高学会“四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

第六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学会部、科普部、计划财务部、机关纪委、学会发展与学术交流服务中心共同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安排、项目实施、项目资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财政厅、省科协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九条 学会部会同相关部室和单位组织开展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跟踪,对项目绩效指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在跟踪检查中发现预算执行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优化执行质量、加快执行进度。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管理是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项目立项、合同、协议以及委托要求,开展项目资金收支核算及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核算及管理的基本原则及要求是,确保项目核算及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效益性及合理性,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达到项目预期使用效果。

第二十二条 学会承接项目的财务核算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核算应专户、专账、专项核算,以单独反映项目资金来源、支出、结余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关于核算的说明:

(一)项目资金属于限定性收支。

(二)项目支出要按照项目及具体的项目支出明细进行分类核算,项目支出明细一般是项目合同、协议中所确定的项目支出范围及预算明细分类,也可以是依据对项目目的基本理解而设置的分类明细。

(三)项目终期一般不存在结余。若存在结余,则属于限定性结余,在无需收回或者返还项目资金的情况下,可以将限定性结余转为非限定性结余。

(四)资金来源存在其他来源,如配套资金、捐赠、自有资金等,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偏离资金用途使用资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资金,不得转移、挪用、截留和违规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同书、协议以及委托方的有关要求是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基本依据,连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遵循。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付必须按照有关内部控制制度要求,依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报账。项目资金审批包括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财务审核、出纳审核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支付必须使用合法的原始票据,严禁“白条”报账。合法的原始发票可以在税务部门代开,但应有具体的支出清单。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支出应具备完整的痕迹资料,严禁虚假支付各项资金,严禁用没有真实交易事项的代开发票、虚假发票等违规套取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支付原则上应采用银行转账。项目资金中个别采用现金支出方式的,应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在现金支付额度范围内、规定用途内用现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付要按照规定粘贴单据,经审批后支付,在支付报销单上除加盖“现金付讫”或者“转账付讫”外,还应写明项目名称,也可加盖项目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涉及的相关税费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进行核算及缴纳。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收支应按会计期间及项目周期连续进行核算。项目资金的收支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各项资料、账本等应按照会计档案要求规范装订、依法存档。

第三十四条 省科协资助所属学会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提升科技社团能力服务创新发展项目”。

(一)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1.项目合同书、协议上规定的专用资料和设备购置支出,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展品展具费等;

2.项目示范和活动支出,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示范及推广费等;

3.其它支出,指在“提升科技社团能力服务创新发展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除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其它支出,包括项目评审论证、考核验收过程中支付给专家的费用,以及纳入预算、确定与项目相关的各项支出。

(二)省科协资助所属学会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1.人员工资、福利和奖励支出;

2.日常办公、出国(境)和业务招待支出;

3.土建工程、房屋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4.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5.与开展所申请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三)使用省科协资助所属学会项目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云南省有关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总结,将项目经费支出明细、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项目成果等材料报学会部。学会部会同科普部、计划财务部、机关纪委、学会发展与学术交流服务中心,聘请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专家组成第三方项目评价专家组,开展项目资金管理使用、项目绩效的评价工作,出具评价报告。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绩效的评价意见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对预算编报质量高、项目执行较好、资金使用绩效好的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预算,在下一年度资金安排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倾斜。对报送绩效报告不及时或不认真的,将在下一年度扣减项目经费;对不报送绩效报告的,将不再安排项目经费。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学会部负责将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专家评审意见表、评审工作报告、项目立项资助审批材料、项目汇总表、项目绩效及财务检查验收专家意见表,以及后续整改情况等相关文档及时整理归档;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申报材料、协议、检查验收资料、财务资料等项目执行的相关文件存档5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章 监督与处置

第三十九条 省科协建立行业和社会监督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安排、项目实施、项目资金管理使用、项目绩效评价、项目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行业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对于评价意见为“中”和“差”的项目单位,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合格,并且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1至3年内不再进行项目资金支持的处罚。对社会各界举报的问题线索,学会部会同省科协机关纪委等相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项目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项目单位,学会部负责追回项目资金,并会同省科协机关纪委、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省科协党组会议审定批准后试行。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协学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