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项目管理, 健全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质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 要(2021-2035年)》《云南省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 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0〕4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项目(以下 简称“科普项目”),是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用于开展 公民科学素质提升、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 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项目。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 本级科普项目和省对下转移支付科普项目。
第三条 科普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 开透明、科学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适当向乡村振兴 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倾斜。
第二章项目设置和分配方式
第四条 科普项目设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科普教育与培训。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各类科普 教育、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创新竞赛等。
(二)科普交流与宣传。面向不同人群开展各种形式 的科普交流与宣传活动,包括科普进课堂、科普进乡村、 科普进企业、科普进社区、科普进机关、科普进军营等。
(三)科普阵地建设。科普基地、科普社区、科普学 校、科技场馆、科普大篷车、科普服务站、科普电视栏 目、互联网科普平台等科普阵地建设。
(四)科普资源开发、集成与共享。科普资源开发、 科普工作规划、科普作品创作出版,科普资源共享平台建 设。
(五)新技术示范与推广。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 用,开展农村适用技术、新技术新品种的示范与推广、技 术培训讲座、科技咨询服务等活动,助力乡村振兴、助力 科技创新发展。
(六)科普和创新服务能力建设。科技科普人才培养 和科普队伍建设、科普宣传教育设备购置等。支持科技服 务站、工作站建设,学会服务能力提升、基层科普组织服 务能力提升等。
(七)科协组织建设。分级分类推进组织建设,服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建设高校(科研院所)、乡 镇(街道)、社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科协组织。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科普工作,州(市) 承办联办省级活动等。
第五条 科普项目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和管理。
第六条 省本级科普项目依据云南省科普工作规划和年 度工作重点,主要用于公民科学素质提升、科技人才及科 普人才队伍建设、科技社团创新发展能力提升、青少年系列科普活动、科技社团建设和科普服务、少数民族科普服 务体系建设、现代科技馆体系建设、科普信息化和产业发 展智力支撑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省对下转移支付科普项目分为定额补助和非定 额补助。主要用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科普设施建设、科 普设备购置、科技科普人才培养和服务、基层科协组织建 设、科普资源开发、科普活动开展、边境民族幸福科普、 科技助力产业发展、科技助力乡村振兴、流动科技馆巡 展、科普大篷车运行、科普信息化建设、农技协发展、科 普基地建设、科技服务站、工作站、腾冲科学家论坛及州 (市)承办联办省级活动等。
定额补助依据相关制度文件确定的补助标准给予支 持。
非定额补助综合考虑公民科学素质建设考核结果、上
一年度绩效评价情况、专项工作、政策任务等情况给予补 助。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 科普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
(一)项目组织单位。省科协是科普项目的组织单 位,负责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提出科普项目总体 布局,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编制和发布科普 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科普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 验收、绩效评价;公开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及绩效管理结果等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二)项目管理单位。各级科协组织、有关省级单位 等是科普项目的管理单位,负责科普项目的推荐,负责项 目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的审核,负 责科普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绩效监督,为科普项 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普项目实施 责任主体,应运行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具备实施科 普项目的管理人员和物质基础条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执行科普项目相关管理制度与规 定,规范合理高效使用项目经费,按时完成合同约定任
务,保证项目质量和真实性,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项目负 责人是科普项目第一责任人,应具备科普项目管理和协调 能力 。
第九条 省财政厅职责:协同省科协制定科普项目管理 办法,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审核省科协提出的项 目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审定并下达科 普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指导督促省科协做好科普项目资金 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管理、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其他职责。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条 科普项目采取统一规划、保障重点、竞争择优方式自愿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必须从事科普相关事业,具有专门从事科学技 术普及、学术交流、科技合作的工作人员,并常态化开展 科普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科普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科普工作的方
针政策、发展规划,符合相关财政支持方向和财政资金供 给范围,体现科协“四服务”职能职责,项目完成后能达 到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
3.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普工 作需求;
4.符合申报文本要求,项目要素信息填报规范、完整、 准确。项目期限、组织实施计划、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 科学、合理、可行。
第十三条 科普项目申报程序:
(一)发布指南。省科协与省财政厅协商一致后,省 科协公开发布科普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财政资金支持重 点、扶持环节、补助标准及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等。项目申报期为30天。
(二)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的申报材料应客观真 实、符合相关规定。项目管理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 择优推荐。
(三)项目评审。省科协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社会组织实施评 审,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 入财政项目库管理。
(四)项目公示。省科协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在省科协
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五)项目审定。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结合年 度资金预算,省科协研究审议后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 报省财政厅审定后下达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科普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及时组织实施,严 格科普项目管理。项目执行期间,实施内容原则上不得调 整。确需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 申请,逐级上报项目管理、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批准 后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科普项目约定内 容,切实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包括经费监 管、风险应对等在内的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建 设,对项目成果进行整理和归档,主动配合项目验收和监 督审计 。
第十六条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管理 单位要做好项目立项后跟踪管理、质量管理和评估、重要 事项变更审核、受委托组织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因客观、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 无法实施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
管理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申请项目终止。经评估审议同意 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退回未实施的财政资金,并按 相关规定对所占用科普资源进行处置。项目终止后,原项 目合同书不再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内容为依据,由项目 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项目资 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评价的主要 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有效性;
(三)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四)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验收不合格,项目管理单位有权中止项目,未拨付的项目经费 不予拨付,追缴已拨资金,并在后续三年内取消其项目申 报资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四)失职致使项目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五)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六)项目成果不完整不准确、项目管理混乱、项目
执行严重滞后、项目效果不佳或影响力差、无故未按期提 供验收材料或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七)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绩效跟踪和评价。省科协按照全面实施预 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制定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 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运行监控、绩效 自评等工作,每年开展部门评价。省财政厅根据绩效审核 情况,结合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项目支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申报、审 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 到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负责项目绩效目标编 制、绩效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科 协组织的监督检查。项目结余资金按照省财政结转结余资 金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科协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 专项资金和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规章 制度,规范绩效评价流程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科协组织应建立绩效评价结果
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报、实施项目等财政 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对优秀项目和部门在以后年度预算 安排上给予优先保障和适当增加;对绩效不佳的项目或部 门,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暂缓或停止项目资金拨 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财政资金,限制项目申 报资格等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相应减少资金支持甚至取消 部分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 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一 经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