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学会党组织
第五十九条 凡是有中共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省级学会,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学会,可以本着就近就便原则,建立联合党组织,但参加联合党组织的学会不得超过五个。要确保实现学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全覆盖。
第六十条 省级学会党组织应正常开展党的工作,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各项组织生活制度,推动学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把党的工作贯穿到学会工作的各个方面,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六十一条 省级学会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会员、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学会党组织参与学会“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对学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