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科学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024-07-01 22:06

为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有针对性、有特色的服务及活动平台,充分发挥会员单位专业技术优势,促进本研究会多维度、深层次、有活力发展,制订本办法。

一、专业委员会职能

1.研究交流   做好专业领域理论研究,积极实践论证。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积极促进专业发展。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提升城市科学水平。

2.制定标准 未形成行业标准的领域,在有关部门和本研究会的支持指导下,进行技术标准制定与推广,促进专业领域规范化、标准化工作。

3.咨询服务 接受本研究会委托,为会员单位等相关单位提供专业领域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积极推进行业发展。

4.履职述职 专业委员会每年年末向本研究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主任委员对理事会述职。日常重大工作,向本研究会备案,接受本研究会监督。

二、成立条件

1.遵守《云南省城市科学研究会章程》,在本研究会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专业委员会成员可以是本研究会会员单位,在城市科学各专业领域,有较强学术和实践能力,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单位代表及专家组成;

3.拟成立的专业委员会若与已存在的相近或相似时,不予新增。

三、设立程序

1.提交申请:

发起单位共同向本研究会秘书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1)说明成立专业委员会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工作设想;

(2)提交专业委员会发起单位名单,发起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明确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

(4)提出拟任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交《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信息备案表》;

(5)确定专业委员会办公场所。

2.成立程序:

(1)本研究会秘书处召开工作会议,对专业委员会成立申请进行讨论,通过后形成议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2)理事会召开会议并审议通过;

(3)举行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完成主任、副主任选举及相关制度审议等程序。

四、工作规程

1.专业委会设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常务副主任1-2名,副主任委员3-10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可以与本研究会每届期限一致;

2.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全体会议。会议结果提交本研究会秘书处备案;

3.专业委员会是本研究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究会有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义务;

4.专委会财务由本研究会统一管理,专委会不设置财务和开立账户。

5.专业委员会撤销或终止,需向本研究会提交申请,说明情况并对相关资料进行移交,本研究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撤销。撤销后,任何原专业委员会成员不得再以专业委会名义参加或组织开展活动。

6.若专家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云南省城市科学研究会章程》、超出本研究会授权范围、扰乱行业秩序等行为,本研究会理事会有权提议及审议撤销或终止专业委员会。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1.本办法经云南省城市科学研究会理事会审议通过,2020年8月起施行。

2.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云南省城市科学研究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