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科学研究会章程

2020-12-22 12:58

2020 年 7 月 29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云南省城市科学研究会。英文名称Yunnan Prouincial Socciety for Urban Studies,缩写为YPSUS。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全省从事城市科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和城市发展、规划、建设管理有关部门及科研、教育、开发等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公益性、学术性法人社团,是发展云南省城市科学研究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之一。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组织会员对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性研究,繁荣和发展城市科学理论,促进城市科学研究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城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本团体在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发扬学术民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六条本团体会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拥金路1 邮编:65011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对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开展学术研究、组织交流、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部门在城市发展中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城市建设发展相关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资格进行评审,对相关专业资质进行审查;

(三) 接受有关城市的委托,组织专家开展相应的科技咨询服务;

(四) 举办城市科学研究领域的学术讲座、培训班等,介绍省内外城市科学研究成果和动态,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五) 兴办与团体宗旨相适应的非营利性经济实体;

(六) 介绍省内外城市科学研究成果、不定期编辑、出版有关论文集、书刊和资料;

(七) 接受省科协和有关政府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八) 组织符合本团体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九) 承接城市规划学会的业务合并办公。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积极支持本团体的工作。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团体会员介绍或本团体学术机构推荐;

(三) 经本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授权本团体办事机构进行公告(团体会员);发给会员证(个人会员)。州(市)城市科学研究会受本会委托,吸收符合本会的个人会员,视为本会个人会员,并报本会备案。

本团体分支机构不能直接吸收会员。分支机构可向本会推荐申请人,经本会批准后,发给本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 优先取得本团体的学术书刊和资料;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个人会员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 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提示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一经发现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2 年召开一次,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经省科协同意,省民政厅批准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视频形式召开,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 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 年,任期最常不得超过10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云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10 年。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

根据学科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本团体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须严格遵守本团体章程,接受本团体领导,执行本团体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团体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分支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各州(市)建立的城市科学研究会为各地依法登记成立开展城市科学研究的地方性法人社团,是本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本会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团体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 名,监事2 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 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

(一)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 元;

(二)副理事长(含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 元;

(三)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 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 元;

国家级贫困县所在地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需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在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团体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经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20 年7 月1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2020 年8 月1 日起施行。